(一)功能目标
供应商提供国航所需的航行通告、雪情通告和公务报,确保国航能够及时、完整、有效地获取航行通告。国航航行通告系统线路或系统故障时,确保能及时提供重要航行通告的提醒服务。
(二)需执行的标准规范
1.ICAO 附件15 航空情报服务。
2.CCAR-175TM-R2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。
(三)采购产品具体要求
航行通告信息服务应在支持上述功能目标的前提下,满足以下具体要求:
1.提供国航所需的航行通告、雪情通告和公务报,保证在全天24小时内航行通告转发的及时性、完整性和有效性。
2.监控和记录系统的工作状态,保证全天24小时航行通告传输线路的正常运行,对于不正常情况,及时通知国航。
3.向国航提供重要航行通告的提醒服务,当供应商收到已经生效和1小时内生效的机场关闭、单跑道机场跑道关闭、全高度航路关闭和全高度空域关闭类的航行通告,及时通知国航。
4.当国航线路或系统故障时,根据国航需求提供重要航行通告的提醒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航路关闭、机场关闭类航行通告。
5.当国航线路或系统故障时,向国航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(PIB)备份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对运行有重要意义的现行航行通告资料。
6.向国航提供航行情报资料的讲解、查询服务。
7.根据国航业务需要和要求,增加或删减转报地址。
8.对于国航未建立交换关系国家、地区和机场的航行通告,根据国航需求向民航局空管局情报中心提出申请,当民航局空管局情报中心将国航所需的航行通告转发给供应商后,供应商及时提供给国航。
9.根据国航需求对国航业务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。
(四)技术需求及服务标准
1.全天24小时提供国航所需的航行通告、雪情通告和公务报,并保证其及时性、完整性和有效性。
2.全天24小时保证航行通告传输线路正常运行,对于系统的不正常情况及时反应并解决。
(五)验收标准
1.每份航行通告、雪情通告以及公务报转发的及时性、完整性和有效性。
2.监控和记录系统状态,系统故障等不正常情况的通知的及时性、响应速度以及解决问题的时效性。
3.对于已经生效和1小时内生效重要航行通告提醒服务的及时性。
4.国航线路或系统故障时,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提供重要航行通告的提醒服务。
5.国航线路或系统故障时,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(PIB)备份服务。
6.国航咨询航行情报资料时,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供航行情报资料的讲解、查询服务。
7.根据国航业务需要和要求,核查转报地址增加或删减情况。
8.根据国航新建立交换关系国家、地区和机场航行通告的需求,核查新建立交换关系国家、地区和机场航行通告的接收情况。
9.根据国航需求对国航业务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,提供培训记录。 |